独立法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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