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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