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