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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