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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