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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