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