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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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