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2号令)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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