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2号令)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