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