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 (七)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 (七)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