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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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