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