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申请复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