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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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