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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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