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