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实施监督检查 , 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