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 , 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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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