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