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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