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