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