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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