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