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