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