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