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审核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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