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关审核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