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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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