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