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