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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