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审核、发证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