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