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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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