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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