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