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二十条

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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