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第二十条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