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