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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