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十六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二)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 (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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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