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十六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二)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 (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二)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 (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