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