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