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