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十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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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