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十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