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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