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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