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六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