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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