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