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妨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