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开展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研判属于重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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