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并作出现场检查结论。

派出单位负责对现场检查结论进行综合研判。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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