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检查需要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一)药品生产场地管理文件以及变更材料;

(二)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药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四)药物警戒机构、人员、制度制定情况以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识别、评估、控制情况;

(五)实施附条件批准的品种,开展上市后研究的材料;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材料。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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