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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