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一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管理法》与本办法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义务,并负责协调配合境外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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