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要求,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审核,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延伸检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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