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三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避免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活动。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