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避免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活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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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