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重新发证、变更、补发、吊销、撤销、注销等办理情况,在办理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更新。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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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